3.2 履行地点:******管理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中标后三天内签订合同,交钥匙项目,签订采购协议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二元民生”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投保资金由招标人一次性支付给中标人单位的对公账户。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159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居住权的流动人口“二元民生”政府救护责任保险的相关投保费支付、监督、验收等事宜;
2.乙方为浏阳市“二元民生”政府救护责任******居住权的流动人口提供人身意外保险保障,主要包括:见义勇为、自然灾害、公共场所火灾、公共区域溺水、救灾人员伤亡救助、政府维稳救助、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和善后处置费用补偿。
3.投保方案及费率:参保人员基本保险费标准按每人每年2元计算:
保障内容 | 保险金额限额(每人) |
见义勇为救助-身亡 | 40万元 |
火灾、爆炸救助-身亡 | 15万元 |
自然灾害救助-身亡 | 15万元 |
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身亡 | 8万元 |
救灾人员伤亡救助-身亡 | 40万元 |
突发事件维稳救助-身亡 | 10万元 |
紧急救援费用补偿 | 60万元(每次事故) |
善后处置费用补偿 | 60万元(每次事故) |
医疗费用 | 4万元 |
4、保险责任:
(******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①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②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火灾公众责任仅承保浏阳市区域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
(******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图书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非盈利场所。
(5)救灾人员伤亡救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政府维稳救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对浏阳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实施维稳救助。
(7)紧急救援费用补偿是指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8)善后处置费用补偿是指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制定和实施备项服务方案;
(2)协调中标人各部门和采购人之间沟通交流,解决服务中的问题;
(3)向中标人反馈客户需求、便于中标人完善服务方案和服务体系;
(4)提供对账查询,人员变动等变更服务和承保、理赔服务;
(5)负责客户服务工作的策划、推动、落实,解决上述服务外其他问题;
(6)专人服务: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
(7)报案理赔:可以通************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在7日内调查完毕,特殊复杂******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8)保单查询:向客户提供保单状况、缴费记录等信息以及公司各类活动、最新优惠的查询服务;
(9)业务咨询:有关投保、核保、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的咨询也是服务的重要内容;
(10)提供或协助相关咨询,如对于保险责任及理赔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公司文化内容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如遇甲方机构改革(如合并或调整),本协议内容不变、转由新机构履行协议。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11月29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责任免除,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不予补偿: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或故意白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猝死;
4.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6.斗殴、酗酒、吸食或注射毒品的;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
8.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的;
9.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的;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的;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的。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林业局8楼 | 地址: | 城南东路291号 |
电话: | 0731-****** | 电话: | 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