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辖区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干线公路及构筑物。承保道路里程共计640.09公里,其中国道45.352公里,省道242.303公里,县道352.434公里。其中国道按每公里400万元,省道、县道按每公里300万元保额进行投保,国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18140.8万元,省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72690.9万元,县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105730.2万元,总计投保保险金额为196561.9万元。
投保人
长沙县交通运输局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
长沙县辖区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干线公路及构筑物
保险期限
自保险生效日起,共12个月。
保险金额
承保道路里程共计640.09公里,其中国道45.352公里,省道242.303公里,县道352.434公里。其中国道按每公里400万元,省道、县道按每公里300万元保额进行投保,国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18140.8万元,省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72690.9万元,县道投保保险金额合计105730.2万元,总计投保保险金额为196561.9万元。
赔偿基础
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如事故损失单次未达到免赔额,则对于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条标的线路内发生多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算作一次事故,损失金额累计计算,乙方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赔付方式
达成赔付协议后20个工作日内,由保险人将全部赔款支付给甲方。自财产损失事实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需达成赔付协议,未达成赔付协议的,双方可诉讼解决。
特别约定
(1)出险时,以甲方根据当地市场修复标的计算所需的实际费用进行,包括按有权审批部门同意修复的方案实施后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如乙方有异议的则由双方协商统一后确定;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则聘请独立于甲方和乙方双方之外的经保险双方共同确认的第三方公估机构进行损失的评估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共同选择满足相关资质要求的施工方将受损道路恢复至受损前状态。
(2)为使受损公路及构筑物修复或重建至其满足受损前该公路等级的技术标准和道路安全通行使用功能而需新增工程量(含修建挡土墙)的,其修复或重建费用的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国省干线、县道按照实际修复金额扣减免赔后确定,赔偿金额均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3)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国道、省道、县道、干线公路及附属设施损毁,无法找到肇事方或无法追回的损失,年度最高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
(4)本保单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全年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万元。
附加险
1、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相应限额。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本条款项下国道、省道、县道及干线公路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400万元。
2、附加72小时条款: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防灾防损条款:经双方同意,为避免或减少即将发生的、行将导致本保险合同项下有效索赔的任何损失,被保险人采取的合理、但特殊的损失减除或避免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条款项下的保险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还包括:即将发生的损失并不是由于可以合理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且如果未采取此类防范措施,该损失情形将必然导致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有效索赔;采取此类防范措施后,损失状况得以有效减除或避免;保险人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损失发生的假设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损失数额。
本条款项下最高累计赔偿限额为300万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预付赔款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应支付损失金额的50%作为预付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适用条款
最新经保监会审核并备案的《财产综合险》条款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乙方服务小组成员:
服务小组
姓名
负责内容或分工
职务
联系方式
承保服务小组组长
刘宗平
负责服务团队之间的协调和资源整合工作
长沙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
承保服务小组副组长
李妙峰
负责本项目具体承保服务工作安排
长沙县支公司副总经理
承保服务小组组员
刘旺
负责本项目承保出单服务工作
长沙市支公司团队经理
李佳琳
长沙市支公司商团客户经理
理赔服务小组组长
李智勇
负责理赔各项事务的安排及协调
长沙市分公司理赔事业部非车险分部经理
理赔服务小组组员
刘帅
现场理赔服务、收集索赔资料,及时完成赔案理算、赔款支付
长沙市分公司理赔事业部非车险分部副经理
张 欢
长沙市分公司理赔中心非车险理赔处理岗
法务专员
刘理
负责本项目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长沙市分公司自贸试验区营销服务部经理
龚礼
长沙市分公司自贸试验区营销服务部副经理
为切实做好本项目保险服务,乙方应专门成立包括承保、理赔、 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团队,专门负责本项目的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
专项服务小组成员原则不应做随意更换,如有更换应及时通知甲方。
无
******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长沙县公路保险项目中标合同签订情况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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