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批准《年产3000吨环氧树脂地坪漆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就项目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联系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阳县分局行政审批股
邮编:422100
联系电话:******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年产3000吨环氧树脂地坪漆生产线
建设地点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高新区高科技新材料产业园6栋1F(东经111度20分38.7132秒,北纬27度2分18.6576秒)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概况
你单位拟在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高新区高科技新材料产业园6栋1F(东经111度20分38.7132秒,北纬27度2分18.6576秒),建设年产3000吨环氧树脂地坪漆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1万元),占地面积为1296m2,新建两条环氧树脂地坪漆(A组分无溶剂型)的生产线,年产量共3000吨。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体工程(搅拌区、研磨区)、储运工程(原料区、成品区)、办公区,配套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敏感目标保护与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强化废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原则,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排入邵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2、严格控制废气污染物排放。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排气筒(25m高)高空排放;有组织废气VOCs、粉尘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中表1涂料制造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厂界(车间边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加强噪声控制管理。优化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进行降噪,确保项目场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废包装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统一外售;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桶等危废分类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储存,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生活垃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GB18485-2014)。
5、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实行清洁生产,全过程控制污染,保持良好的厂容厂貌。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风险管理和事故的预防,做好环境风险的巡查、监控等日常管理工作,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严格控制污染总量。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2.1675t/a。
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建设项目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项目建成后,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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