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保单和发票后,待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款项。,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浏阳支公司:******12007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31 —— 2026-03-30 五、服务地点
由甲方指定。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①乙方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造假,取消其成交资格,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②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在报价中涵盖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③按浏财函******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具体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保险责任范围完全符合合同约定;2.理赔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24小时;3.理赔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4.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达到90%以上等。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①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②项目验收标准按合同履约完成相应工作,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③理赔服务:1)专人服务:乙方需安排项目负责人专门负责残疾人救助责任保险保障的承保、理赔跟踪服务等系列工作;2)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3)报案理赔:乙方需提供365天*24 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组织专人负责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跟踪,要求对出险当事人提供紧急的措施。如建立小额赔案免查勘、紧急救援、便捷理赔以及重大灾害事******医院进行抢救(不受任何节假日限制)。
④理赔处理:保险对象理赔方便,手续简化;理赔资金社会化发放,到账快捷;理赔网络健全,服务优良。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只是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被保险人名单信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6.监督乙方制定和实施各项服务方案。
7.协调乙方和各乡镇残联专干及残疾人之间沟通交流,解决服务中的问题。
8.向乙方反馈被保险人需求,便于乙方不断完善服务方案和服务体系。
9.针对出险残疾人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并加盖浏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公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按照甲方要求承保出单,并出具发票和保险单,同时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责任。
5.乙方在接到出险报案电话后,指派离出险地点最近的服务团队,以最短时间、最快的速度赴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处理和救援救助,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具体以经甲方确认的保险理赔方案为准。
6.提供准确的理赔服务,积极开展理赔服务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聘请相应专业背景和相应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多方调解,快速化解纠纷;协助、指导争议案件索赔申请人对索赔材料进行准备、收集和提交;涉及法律诉讼的,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诉讼、仲裁等事务工作;全程跟踪赔案处理进程,督促保险赔款尽快落实。
7.提供对帐查询,人员变动等变更服务、承保和续期交费服务。
8.专人服务: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除外,服务专员张美仁******657。
9.报案理赔:服务热线95511转9或******657,24小时接受理赔报案。理赔材料如下:
保险责任 | 理赔需要材料 |
意外身故 | ******银行卡、受益人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意外伤残 | ******银行卡 |
意外医疗 | ******银行卡 |
******银行卡 |
疾病身故慰问金 | ******银行卡、受益人关系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残疾人本人及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教育救助 | ******学校收费凭证、相关损失支出凭证 |
******大学教育救助 | ******学校收费凭证、相关损失支出凭证 |
备注:如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及证明监护人与其存在关系的户口页或出生证明。 |
10.保单查询:向被保险人提供保单状况、保险责任等信息以及公司各类活动、最新优惠的查询服务。
11.业务咨询:有关投保、核保、续期、理赔等业务的咨询作为服务的重要内容;
12.提供或协助相关咨询,如对于保险责任及理赔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宣传、公司文化内容等。
13.合同期内组织一次针对乡镇残联专干承保及理赔方面的培训。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合同款项由财政部门拨款,乙方对财政部门拨款流程予以理解,且确保及时提交相关付款所需资料,乙方承诺非因甲方故意不按约定及时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及赔偿其他损失。
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主张权利产生的差旅费等。
5.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经整改后仍不符合约定的或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支付损失费用,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乙方未及时理赔并支付理赔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乙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 20%违约金,保费据实结算;乙方未及时理赔或支付理赔金,在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的或合同期限内累计出现十次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保费据实结算。
7.如遇甲方机构改革(如合并或调整),本协议内容不变、转由新机构履行协议。
8.如遇乙方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保监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9.乙方在经营保险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业务资格,采购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2)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3)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保险业务;
(4)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保险服务合同,除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甲方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款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响应时间超过4小时(含)以上;
(2)出现2次(含)理赔超时;
(3)违反合同条款不能诚信履约;
(4)其他影响甲方正常运作的情形;
(5)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乡镇残联专干及被保险人提供相应证据及书面说明交浏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调查证实,累计达到三次;
(6)合同有效期内被被保险人有效投诉的,由乡镇残联专干及被保险人提供书面说明交浏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调查证实,累计达到三次;
(7)不按投标服务承诺执行的,由乡镇残联专干及被保险人提供书面说明交浏阳市残疾人联合会调查证实,累计达到三次;
(8)乙方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累计达到三次;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累计达到三次。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由于无法预知、预防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灾人祸(如地震、飓风、洪涝等)、战争、政府干预(如法律法规变动、政策调整等)及社会动荡(如罢工、暴乱等),统称为“不可抗力”。若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约,乙方应提交书面通知,于合理期限内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履行合同义务可延期或取消,且可依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数免除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4.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5.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6.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8.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