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乙方需提供3年内年所有租用光纤(含新增、升级、公网IP地址)的使用和维护服务,不再收取额外线路使用、维护费、公网IP地址费 ,3年租赁期后相关服务另行协商解决。
1.3乙方必须向用户方提供每天24小时, 一年365日全天候技术支持响应;提供最及时的故障响应,7×24小时一站式故障申告受理服务,同时提供技术业务咨询服务。乙方须在报障后30分钟内响应,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排除故障,以确保故障点位恢复正常使用。
1.合同定价方式:经湘江新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三年合同总价款为******元,第一年合同价款为******元,第二年 合同价款为******元,第三年合同价款为******元。本合同为项目第二年合同,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2200)
3.预付款保函: 否
资金支付方式:
三年合同总价款为******元,第一年合同价款为******元,第二年合同价款为******元,第三年合同价款为******元。本合同为项目第二年合同。(1)线路租赁部分:第一年:项目终验合格且所有项目资料归档移交结算完毕,甲方按实际租赁光纤线路向乙方支付第一年租赁费用30%;剩余70%以项目线路开通之日起满一年后按实际使用租赁光纤数和实际使用租赁时间付款(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 他经济法律纠纷等)。第二年:第二年租赁期满后,按年度结算一次,每次结算按实际使用租赁光纤数和实际使用租赁时间付款。第三年: 第三年租赁期满后,按年度结算一次,每次结算按实际使用租赁光纤数和实际使用租赁时间付款。(2)互联网出口带宽租赁部分:第一年:整体项目终验完毕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年的全额互联网出口带宽租赁费,金额959050元:第二年:第二年租赁费用第二年年初按年度每年结算一次,金额959050元;第三年:第三年租赁费用第三年年初按年度每年结算一次,金额959050元。(3)所有支付款项均不计息。(4)付款时间:付款条件成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4-10-11 —— 2025-10-1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乙方根据本项目提供的接入点名单(见附件1),应提供详细的光纤路由规划设计方案。
(2).光纤线路需要100%通过性能测试并提供完整的测试报告。
(3).光纤线路必须是全程裸光纤,端到端间带宽测试必须能达到1G以上。
(4).项目实施必须保障现有网络不中断的情况下,完成新网络的调测工作并保障业务的平滑过渡。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应负责光路的开通和测试工作,在接入点安装设备或ODF跳线单元等设备,光路和设备的运行维护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提交详细工程进度表,并设专门项目负责人:谭鼎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3).乙方光路的安装和调试前必须先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4).乙方在实施光路安装时须对湘江新区各接入点场地内的其他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须已经具有能够通达项目所述光纤接入点的管道或者路由资源,以便保证本项目能够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如需实施道路开挖的,必须在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遵守相关的施工及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施工,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如因施工造成的各种损失及法律 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 章制度,持证上岗。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本项目承载和产生的数据资源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无权在本项目之外使用上述数据资源,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2).光纤租赁要求:租赁期三年,用于湘江新区电子政务网络。
(3).乙方承诺在三年服务期内,光纤布线接入要符合国家有关光纤布线规范,项目所需所有线路配套设备设施、尾纤、跳线、光模块由乙方提供(含新增、升级),并且不再另外收费。
(6)履约验收标准:
6.6.1本项目的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积极配合。参与项目验收的成员包括项目监理、甲方的相关人员及外邀技术专家,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6.6.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6.3.乙方必须全面配合甲方组织的验收工作,项目的终验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分别具备以下条件:全面完成试运行期间(1个月)甲方提出的缺陷整改与功能完善要求,全面达到招投标约定和满足甲方需求,整体线路设备系统运行稳定正常,向甲方移交本项目验收的全部资料文档,项目监理初审同意后启动终验程序。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6.4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线路的开通并交付使用。
6.6.5甲方应当于收到验收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报告或提出整改意见。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的,乙方应当在收到 甲方整改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7.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合同签订后,甲方提供安装场地,并安排专人配合乙方做好施工协调工作。
5.提供220V电源与施工便利。
6.合理使用租用的电路及设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抵押或转租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7.对本单位拥有的设备进行维护时,如需对本租赁线路或设备变动,则应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8.当租用的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处理。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服务期内所有租用光纤(含新增、升级)的使用和维护服务,项目所需所有线路配 套设备设施、尾纤、跳线、光模块均由乙方提供(含新增、升级),并且不再收取额外线路使用和维护费,3年服务期满后相关服务另行协商解决。
5.乙方在实施光路安装时须对湘江新区内各接入点场地内的其他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施工时由于第三方阻工,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不能及时解决而耽搁施工进度的,电路开通的时间顺延;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电路开通条件不具备的,开通电路时间顺延。
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租赁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合同履行时,如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8.当租用的线路发生故障时,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按合同1.3款及时处理。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6.6.4条款开展项目建设、提供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进度的(不可抗力、甲方责任因素除外),甲方可认定乙方违约。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能满足甲乙双方合同范围内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乙方拒绝改正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行使解除合同权,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双方据实结算,若乙方不及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的,甲方有权将应 付合同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同时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
5.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6.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期限提供项目质保服务工作。在合同租赁服务期内,双方应在服务要求和履行上随时保持沟通,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及时交流反馈和确认服务情况,加强租赁(设备及线路)服务质量的保障。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款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延期支付,否则视为违约。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7.违反保密义务责任,乙方须对本项目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网络拓扑设计、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项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以及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场合,甲方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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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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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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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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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