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度租金总额的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9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待合同履行完毕,且经甲方验收合同,甲方按照乙方的考核情况,据实支付剩余服务费用。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对应金额的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115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6-22 —— 2026-06-21 五、服务地点
湖南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验收,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采用分年度验收的方式。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交付的汽车要求车内设施齐全、性能良好、卫生整洁、安全舒适,提供的车辆各项机械电气性能正常无故障,座椅、空调等设施无故障,每张座椅配置安全带,并按规定配置安全警示牌等。
2.车辆技术状况必须是全新的,办理好服务车辆正常行驶所需的各种证件。
3.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零配件更换等服务由车辆制造商或乙方指定授权的服务机构来进行。
4.提供给采购人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经指定的检测站检测,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车辆。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制订详细应急保障服务方案,提供24小时用车服务,优先保障服务单位的公务用车,按时做好车辆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可靠。合同履行期间,如租赁车辆出现大的故障等情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救援及拖车服务。乙方须接到甲方提供备用车辆的要求后一小时内派出同等档次替换车辆或以上(7座MPV新能源车)供甲方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不少于3台备用车辆并将备用车辆信息报送至甲方。
2.合同期间,车辆保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车辆保险到期前15天内续保。
3.合同期间,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及易损易耗件的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投标人有固定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匹配的组织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拥有一定自有车辆,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2.交车时间:在合同签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付。车辆交付时需按甲方要求将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车辆行驶证、钥匙(两把)、保险单、车辆合格证复印件等,移交甲方。
3.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在指定区域配备同等数量充电桩或提供自营充电场站进行免服务费充电。车辆充电装置由甲方负责提供和安装,甲方负责协调安装场地。一切安装费用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为甲方提供每台车每月400元的燃油费。
(6)履约验收标准:
中标人须保证其车辆能够正常运行,且服务满足采购人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6.7.1.在验收过程中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争议提出方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无果可经双方同意后提交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裁决;
6.7.2.验收过程中若采购人需外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若由于争议问题需外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的,验收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6.7.3.采购人有权利享受到招投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应的服务,且同时需履行合同按时付款的义务;中标人应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积极履行相关服务,未按要求进行或未达标应根据采购单位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对于验收结果有权提出异议。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本协议、乙方的资料(响应文件)等文件文本对乙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甲方协助乙方解决在本项目汽车租赁服务开展中的关系和矛盾,与有关部门一起解决、处理本项目汽车租赁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6.租赁期内,甲方应约束车辆使用部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不得将车辆提供给未取得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本合同项下车辆不符的人员驾驶。
7.甲方在租用期内享有车辆合法的使用权,并具有妥善保管、正确使用车辆及随车证件物品的义务。在租用期内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照保养手册及时进行保养及修理。因甲方不按正常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车辆故障、异常或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有关费用。
8.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甲方应确保归还给乙方的车辆不存在人为故意造成的故障、异常或损坏等情形。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报价承诺,自觉接受甲方考核评定、监督和管理,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汽车租车服务,确保高标准服务质量,以维护双方的信誉和利益。
5.乙方有权根据合同内容向甲方收取合同款项。
6.乙方依约为甲方提供正常车况车辆及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如有效的行驶证、营业性保险证以及国家要求缴纳的各项规费凭证;乙方提供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承担车辆本身质量问题所发生的故障维修及易损耗件的更换(因甲方不按正常操作规程使用而造成的故障除外),车辆定期保养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况下,车身贴的形式与内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9.甲方租赁乙方车辆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每台车每月400元油费,30台车一年合计油费144000元。
10.定期保养:车辆每次保养后行驶10000公里或一年(以先到为准),接甲方通知后,乙方应负责进行例行保养维修,甲方不得强行指定车辆维修的维修厂。
11.甲方租赁乙方车辆期间,因甲方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交通违章情形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及时消除违章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因甲方未及时按要求消除违章等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单个租赁年度内及时消除当年违章,具有提醒甲方违章事项的义务。
12.租赁期满时,乙方有权对交还车况进行检查,在车况良好、设施设备齐全、证件齐备的情况下予以收车,否则可要求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赔偿或补办。
13.乙方承诺对因出租车辆所有权问题引发的纠纷负责,如因此给甲方带来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实际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或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甲方或甲方人员不予/消极配合等原因造成事故损失扩大或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甲方应对因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6.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2)甲方或甲方人员擅自将车辆对外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
(3)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
7.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之日起【3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1)乙方提供的车辆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品牌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车辆维修、保养、救援等义务经甲方多次提醒,仍未改正的;
(3)一年度内一台车车辆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30天的;
(4)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
8.本合同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办理延期手续,甲方逾期归还车辆的,逾期期间的日租金按原合同日租金标准收取,逾期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5.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迟延履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保险条款
乙方应当为本项目车辆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
序号 | 险种 | 要求及备注 |
1 | 交强险 | |
2 | 第三者责任险 | 200万元 |
3 | 车损险 | |
4 | 座位险 | 3万元 |
(1)保险由乙方统一购买及延续,费用涵盖在年租费内,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应积极配合。
(2)乙方应负责做好保险档案的收集保管工作,并提供完整的复印件一套给甲方。
(3)乙方须及时做好保险续保工作,如因保险续保不及时或擅自降低保险额度,造成事故后无法赔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4)事故损失超出保额部分,由法定权威机构鉴定为驾驶人责任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为车辆质量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范围之外发生的损失事故,由法定权威机构鉴定的责任方承担相应损失。
4.其他伴随服务
原则:甲方正常合理使用车辆情形下,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1)车辆免费保养:租赁期间车辆的保养项目按照随车三包使用手册规定执行,车辆每使用一年或者10000公里(先到为准)进行例行保养,由乙方承担保养费用。
(2)车辆免费救援:在长沙市中心覆盖100公里区域内每年享有保险公司提供的24小时救援服务,全年总计60次。
(3)车辆免费维修:租赁期间,维修保养服务均由乙方按照厂家车辆保修手册规定严格执行规范的流程,提供维修或更换易损耗件等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一般故障(除特殊故障以外的故障维修)维修时长不超过24小时。特殊故障(动力电池、驱动电机、驱动电机控制故障及车身维修补漆)需提前告知对方,维修时长不超过48小时。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维修的,应提供备用车辆给甲方使用。
(4)乙方每年提供一次免费车辆四轮定位和一次空调系统清洗服务。
(5)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零配件更换等服务由车辆制造商或乙方指定授权的服务机构来进行。
(6)租赁期内,因车辆质量、维修、保养、保险、年检等乙方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提供备用车辆给甲方使用。
5.车辆违章提醒服务
如车辆出现违章情形,乙方应提醒甲方及时处理违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