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质量标准保证水面和滩涂干净清洁;确保打捞漂浮物及时转运进入垃圾中转站(场),日产日清(按照湘江河道长沙段水面保洁和滩涂保洁一体化维护工作考核办法要求执行)。
《湘江河道长沙段水面和滩涂保洁一体化维护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湘江河道水面和滩涂保洁水平,全面保障湘江(长沙段)河道卫生,改善水环境,提升保洁维护质量,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上游起于湘潭市昭山口,下游止于望城区长湘闸。全长78.5公里(含湘江枢纽大坝上游及下游延伸1.5公里水域范围),跨经长沙市岳麓区(湘潭昭山口西侧河道-三叉矶大桥西侧河道,全长41.5km)、天心区(湘潭昭山口东侧河道-湘江橘子洲大桥东侧河道,全长32.5km)、开福区(湘江橘子洲大桥东侧河道-沙河大桥东侧河道,全长19km)、望城区((东侧河道(沙河大桥-乔口长湘闸,全长24km),西侧河道(三叉矶大桥-乔口长湘闸,全长34km))、市湘江枢纽(枢纽大坝上下游1.5km)将纳入本合同考核。
二、考核内容
湘江河道长沙段水面和滩涂保洁一体化维护工作的人员设备配备情况、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工作台账建立情况、安全文明作业情况、工作质量效果情况。
三、质量标准
(一)水面保洁质量标准
1.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以上相对静止的大型枯枝灌木和树兜等漂浮物。
2.水面不得有相对静止的漂浮病死禽畜。
3.水面不得有面积在0.5㎡以上的相对静止的其它大型漂浮垃圾。
(二)滩涂保洁质量标准
1.河道两岸滩涂不得有垃圾废弃物、堆物、枯枝灌木等。
2.河道滩涂消落区不得有漂浮垃圾、废弃物、枯枝灌木。
3.河道滩涂不得有焚烧污染物、病死禽畜、禽畜粪便等造成的河道污染现象。
(三)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水域打捞设备要求:湘江河道长沙水域全程不少于56艘船只设备(10艘大中型机械打捞船,40艘小型机械打捞船及4艘平板运输船作为趸船,2艘巡查巡逻艇),2台无人机设备、4台巡査车,6台压缩式垃圾转运车,20台高压冲洗机,以及作业时所需的打捞网、打捞工具、编织袋等工具。
2.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完好。
3.保证上述打捞船和船员证照齐全。
(四)人员配置标准1.配备人员不少于245人,其中汛期需增加35人。2.保证相关专业人员取得合法证照。
(五)工作台账落实标准
1.合理定人定岗定责,建立完善的人员出勤台账、日常工作台账。
2.根据湘江河道长沙段水面漂浮物和滩涂垃圾工作量合理安排打捞船和保洁人员工作任务,建立完善的打捞船出勤台账,有船员签名和管理人员签名。
3.建立水面漂浮物垃圾运输车运输台账。有驾驶员、管理人员签名,有水面漂浮物及滩涂垃圾计量。
4.建立巡逻艇、无人机、巡逻自查工作台账,有问题记录,有驾驶员和管理人员签名。
(六)安全文明作业标准要制定安全作业规范,文明作业制度,确保制度上墙,执行到位。人员着装规范。清洁工人持证上岗,作业时必须穿安全标志服,戴好安全帽,船上应配备救生器材。船舶管理规范。作业船容整洁、船外无散落垃圾和其他污物******消防器材;每日作业完毕,做好当天航行及作业情况登记,并将作业船清洗干净。垃圾运输规范。保持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后车容整洁;清理出来的垃圾及其他漂浮物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及时密闭转运至指定地点处理;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分类分拣,日产日清,无特殊情况,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垃圾转运指定地点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转运垃圾车辆货仓要密闭,垃圾不得裸露,沿途无撒落。打捞作业规范。河道垃圾应指定专人负责清理打捞,及时清除;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督促其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垃圾转运码头周围环境整洁干净。处置时限:
1.大型枯枝灌木和树兜,要求及时分解处理,接收问题4小时内处置完毕;
2.漂浮病死禽畜,要求接收问题4小时内处置完毕;
3.漂浮垃圾及滩涂垃圾,要求接收问题4小时内处置完毕;
4.市湘江枢纽区域遇到汛期处置大型成堆的枯枝灌木等漂浮垃圾,为安全起见,可视情况集中清理打捞。
安全生产规范。符合有关海事安全及水上作业安全的标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基地防火安全制度和卫生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建立自查自检制度,配备巡查车、船、无人机等;定期向市、区两级监管部门上报月度作业统计表和工作计划;工作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不引发领导批评、舆论监督和媒体曝光现象。
(七)智慧管理要求配置可有效使用的企业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项目作业区域范围内作业人员、运营车辆以及船只作业情况和轨迹的实时监控,及时调度。投标人配置智慧管理管控云平台须实现对本项目作业设备及人员的实时监督管理,合理设计规划环卫管理模式,提升环卫作业质量,降低环卫运营成本。
1.建立多途径、无死角、一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人员、船只、车辆实时监督管理。建立起稳定、可持续的实时监管运行维护机制。
2.制定标准化、常规化作业排班和管理模式合理设计规划环卫管理模式,规范工作时间、各区域人员、车辆船只路线、工作趟次等要求,通过与人员、船只、车辆实时轨迹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各岗位工作是否按照标准执行,提升管理标准和规范。
3.提升环卫作业质量,降低环卫运营成本通过智能设备和大数据分析,从运营成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多维度提升运营企业的管理优势,在工作中实现资源合理调派,问题快速响应和精准高效处理。进而实现对环卫运营企业的降本增效。
******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考核,由区级责任单位组织实施,每月对中标单位在本区河道范围内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参与市级季度考核验收工作,考核采取扣分制。
五、计扣分情形检查考核中涉及扣分情形的详见附表(作业质量考核评分表)。
(一)各属地监管单位加强对中标单位保洁问题的严格把关,对锁定的问题要带有水印记录并通知维护单位及时整改处置,属地监管单位需在一周内将扣分问题形成考核扣分表,要求维护单位进行签字确认。
(二)针对12345、12319市民投诉,市长、局长信箱受理的举报,以及各级领导批评和省、市媒体曝光的湘江河道保洁问题,转所在区及属地责任单位牵头部门办理。
(三)要客观公正的看待汛期暴雨季节发现的问题,现场正在作业及整改过程中不予扣分,涉及恶意举报的不予扣分。
(四)当遇到汛期洪峰及暴雨极端天气或市海事部门发布的禁航通知时,将停止水上打捞作业,不予扣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结合月度考核扣分对中标单位予以维护费用扣除。
1.月考核分值95分(含)以上,不予扣款。
2.月考核分值低于95分,每0.1分折合人民币500元整,在支付保洁合同每季度付款时扣除,季度付款前由各属地监管单位将考核扣分情况报市城管局汇总上会审核。
3.月度考核扣分达10分(含)以上,市城管局联合所在属地区及属地责任单位监管部门对中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
4.连续3个月的月度考核扣分达20分(含)以上,可直接解除与中标单位合同。
以上的考核内容,具体以现行考核办法为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其他相关标准
本项目如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应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如具体釆购需求与标准、规范不一致的,高于标准、规范的按具体采购需求执行,低于标准、规范的按标准、规范执行。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釆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釆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5.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5.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枚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5.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6.交货的违约责任
6.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6.2 除本合同11.3条款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6.3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7.乙方在开展服务期间,应认真听取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提升服务质量,保证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及附件要求的相关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否则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扣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8.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河道清洁服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甲方相关商业秘密,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9.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釆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若因财政评审程序或财政预算拨付延迟等非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本合同所称违约金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合同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逾期可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1.合同的变更
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3.合同转让和分包
3.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3.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3根据政府釆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釆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4.不可抗力
4.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4.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